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一、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確認方法是什麼?
(一)以不法為重心
如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態。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不法層面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後從責任層面個別地判斷各參與人是否具有責任以及具有何種責任。換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現在不法層面,共同犯罪的立法與理論只是解決不法層面的問題;在責任層面,共同犯罪與單個人犯罪沒有區別。所以,必須以不法為重心認定共同犯罪。
由於不法是指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所以,在認定共同犯罪時,首先要判斷參與人中誰的行為符合什麼罪的構成要件,法益侵害結果由哪些人的行為造成(或者說,哪些人的行為對結果的發生做出了貢獻)。這方面的判斷可謂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基本上表現為共犯的因果性的判斷。
(二)以正犯為中心
司法人員沒有必要抽象地討論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只需要明確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條件,教唆犯、幫助犯的成立條件(在一些場合還需要明確首要分子的成立條件)並做出合理的判斷。
因為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或者威脅法益,具體表現為對法益造成侵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而支配這種結果發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要先確認正犯,在正犯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前提下,判斷是否存在教唆犯、幫助犯,就變得相對容易。這是認定共同犯罪的最佳路徑。
(三)以因果性為核心
由於犯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人是不是共犯人與參與人應否對法益侵害結果負責,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共犯的因果性問題,既關係到共犯成立與否,也關係到共犯應在什麼範圍內承擔責任。
片面共犯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會被認定為是構成了共同犯罪的行為的,因為片面共犯和共同犯罪在本質上還是有著區別的。構成片面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會獲得和共同犯罪一樣的刑罰,但是也會獲得相應的處罰,刑罰會比共同犯罪相對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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