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適用物件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 6 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 犯罪 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 ,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二、什麼情況下會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事實上,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說是緩刑,這都是懲罰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方法。但是,該辦哪一種刑罰當然要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低於六個月的刑罰一般都是拘役,被拘役的罪犯也有可以回家的機會,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話,罪犯不能回家,只能是家屬到獄中探視,至於緩型的罪犯,基本工作和生活都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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