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可以不用坐牢嗎?
一、有期徒刑可以不用坐牢嗎?
有期徒刑是可以不用坐牢的,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即,不收監執行,放在社會監督改造。《刑法》還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限是可以高於有期徒刑的期限的。總之,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同時,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但是,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有期徒刑減刑的情形
《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對於那些最終刑事處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違法者,若是經過委託人提出緩刑的執行請求,那麼審判機關經過綜合考慮之後,可能會執行緩刑,但是同時也會宣判一個有期徒刑的處罰,若是在緩刑期間又違法的,那麼就會執行原本的刑罰了,故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也是有可能不需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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