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在民事案件中絕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解決問題的,協商與調節也是民事案件中罪常用的用於解決案件的方法,不過大家知道嗎,有些刑事案件也是可以和解的,只不過刑事案件的和解遠沒有民事訴訟簡單,那麼如果發生刑事案件後想要進行和解的話應該滿足那些規定呢?接下來小編就要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為大家解釋有關於刑事案件中和解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刑法中有三條關於刑事案件和解的規定,分別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和第二百七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法規:
這條法規中寫到如果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被告人在犯罪以後真心的向被害人進行道歉與懺悔,並通過賠償、道歉、懺悔等方法獲得了被害人的原諒,造成被害人自願和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是可以刑事和解的,如果被告人是因為民事糾紛造成的違反刑法方犯罪行為的話,是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被告人是因為涉嫌瀆職而導致的過失犯罪行為有可能被法院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後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內有其他故意犯罪案底情況的話,雙方是不能達成自願和解的。
第二百七十八條法規:
如果雙方當事人向法院反映願意刑事案件和解的話,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相關單位應該對該案件和解的自願性與合法性進行調查,情況屬實後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該聽取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意見作出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法規則:
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自願和解刑事案件,那麼當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說明雙方自願和解的意向,再由人民檢察院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對該案件進行從寬處理的判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並沒有造成什麼社會影響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判處刑罰,只承擔相應責任的處理。
其實民事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好,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的話就是最好的選擇方案了,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方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或者損失的情況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對應的處罰,讓犯罪嫌疑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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