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必須有辯護律師嗎?
一、被告人必須有辯護律師嗎?
辯護律師是保證被告人最基本的權利的,雖然是被告,但是不代表他不能為自己辯護。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託兩名辯護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係,所以,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一方積極對抗,並針對指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訴訟中確立辯護人辯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辯護人辯護制度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訴訟民主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行辯護制度,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做到兼聽則明,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次,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處於被追訴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瞭解案情,也無法收集到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材料,從而難以行使自我辯護的權利;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數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應當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也不瞭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為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辯護人主要是辯護律師,既有法律知識,又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便於全面具體瞭解案情,同時辯護律師又具有豐富的辯護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能夠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確行使辯護權,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權益。
最後,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法庭上,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可以使旁聽群眾全面瞭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
聘用律師在法庭上是為了更好的保證被告人在法庭上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來維護自己的相關事情。辯護人不一定需要由辯護律師來進行擔任,可以由個人或者是一些團體來擔任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被告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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