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辯護詞怎麼寫?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辯護詞怎麼寫?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辯護詞
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本所丁某某,戰某某律師擔任張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在接受委託後通過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材料、結合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的舉證與質證,現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1、本案相關訴訟參與人之間利害關係嚴重,相關證人證言不具備穩定性,請求合議庭在查明相關案件事實與採信證據時能考慮到該案的特殊背景,從而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要輕信口供。
2、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成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該最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存在無法自圓其說的重大缺陷,逐一分析如下,供合議庭參考。
(1)本案的犯罪數額應為“5到6萬元”,而不是本案的13.6萬元,涉案金額屬於犯罪數額較大的範疇,而非數額巨大。
(2)沒有證據證明“索賄”,且索賄的情況下依然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要求,這是與刑法第385條的受賄罪的“索賄”成立犯罪不要求“為他們謀取利益”的規定完全不同,本案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要求缺失嚴重。
3、被告人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一些量刑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1)被告人有坦白情節,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雖然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描述有出入,但是被告人的口供具有穩定性與及時性的特點,該行為為刑事訴訟法所鼓勵與支援的,應該屬於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
(2)當事人認罪態度好,酌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在法庭上言真意切地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所講的內容均為事實,雖然公訴機關不以為然,但是作為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法院,應該查明相關事實,還原案情真相。
此致
某某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丁某某戰某某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處罰措施是什麼?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在平時工作過程中,要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來受賄行賄,如果被檢察院起訴,被告要儘快的找律師代理。作為辯護人,在庭審的時候出具辯護詞。陳述被告受賄數額小、屬於被動犯罪,並且積極退贓,有好的認罪態度,這些都可以成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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