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複核中的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死緩複核中的辯護要點有哪些?
1、辯護律師承辦死刑複核案件,應當另行辦理委託手續。並儘快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取得聯絡。
2、辯護律師承辦死刑複核案件,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存在不能會見被告人、無法閱卷、辯護意見不被採納等風險,並應當要求當事人自行提供相關的案件材料。
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存在不通知律師的情況。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希望見被告人的,建議其向原一審人民法院請求許可。
3、在死刑複核期間,辯護律師可以約見被告人的近親屬及其他人瞭解案件情況。
4、辯護律師辦理死刑複核案件,應當認真審閱卷宗材料,並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繫懷孕的婦女、是否是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屬於不需要立即執行的情形;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六)訴訟程式是否合法;
(七)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5、在死刑複核期間,辯護律師應當向合議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約見合議庭成員聽取口頭辯護意見,律師在充分陳述辯護意見後,也應當及時向合議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二、律師應當做到:
(一)告知其如有檢舉、揭發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現的,有從輕處罰的可能,並詢問其有無檢舉、揭發。如有檢舉、揭發的情形,應當及時形成書面材料,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調查核實;
(二)瞭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況,詢問是否向家屬留言等,並進行人性化的安慰。
1、在死刑複核期間,辯護律師如果發現新的或者遺漏的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應當及時形成書面材料,連同證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並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調查核實。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書面材料: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應當判處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死緩複核程式一般是在司法判決作出後,在執行死緩前由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合法性審查,此時,辯護人可以通過提交相關辯護要點,以期司法機關作出更好的處罰,具體情況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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