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挪用資金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挪用資金罪辯護要點有,被告人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案件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有其他酌定從輕情節的,例如:被告人未將所挪用的資金用於改善自家貧困的生活,被告人認罪態度積極,自始至終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等。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四、怎樣算構成挪用資金罪?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物件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挪用資金罪,一般只針對於公司的工作人員,只有他們才有職權,可以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的資金,所以單位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是無法構成本罪的,而律師在為當事人進行辯護時,也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所以實施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方面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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