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的辯護詞怎麼寫?
一、對罪犯的辯護詞怎麼寫?
1、首部
(1)標題。首行要寫明標題
(2)呼告語。
(3)前言。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據;
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辯護內容的來源;
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具體表述如:“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2、正文
在具體制作辯護詞時,應當分以下幾部分:
(1)辯護的理由、觀點。(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2)結束語。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如無罪、有罪但罪輕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3、尾部
尾部應當寫明辯護人的姓名以及發表辯護詞的時間。
二、什麼是刑事辯護詞?
刑事案件辯護詞是辯護人在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中,按照法定程式,為履行其職責,向法庭發表的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庭演說詞。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的審理,都必須咋限定的期限之內,按照既定的流程審理結束。刑事案件的審理,為了更好的確定各方的責任,一般會允許各方當事人委託律師書寫辯護詞,然後交由法院,判刑時一般會根據辯護詞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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