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辯護律師怎麼安排辯護意義何在?
一、死刑犯的辯護律師怎麼安排辯護意義何在?
1、在法院未判決前,刑事案被告人都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類特別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極刑,是法律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它是維護國家統治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死刑犯則是指國家的審判機關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國,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
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為準繩,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證據剝奪了他的生命權。但是,奪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權,他還應該擁有其他的權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執行前不許對死刑犯進行虐待)、申訴控告檢舉立功權、遺產繼承和處理權、會見親友權、屍體器官處理權、生活保障權、被執行人道權等。
3、為死刑犯進行辯護的意義: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外,更重要的是體現法律的公正,從犯罪原因來分析,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一般而言,犯罪的發生,是個人的、社會的、環境的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強調死刑犯的權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種社會責任。也表明社會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種客觀社會條件產生的結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經濟的貧困、失業、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為全都歸為犯罪人個人。依此觀之,人道地對待死刑犯,保障其應得之權利,也是社會對自身缺陷的一種反省。
4、防止冤假錯案:確實的給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辯護,保障公訴與審判的正確性,防止造成冤假錯案,如:20年前的內蒙呼格吉勒圖案,21年前的河北聶樹斌冤案,都是沒有確實保障嫌疑人的權利造成的冤假錯案,那時的案件處理許多都是遵循有罪推定(有罪類推)原則,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建設的改革,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審判罪犯嫌疑人倡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如果沒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5、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無罪推定理論:“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因此,死刑嫌疑犯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是基於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律師也是也是為當事人委託應盡的職責!
綜合上面所說的,列刑犯在執行之前都是必面要按排律師為其辯護,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會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來保護當事人,所以,死刑法也是有保護人格的權利,最主要的就是為了防止冤案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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