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辯護是怎麼樣的?
一、自首的辯護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某家屬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李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的辯護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審活動。通過庭前查閱案卷、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通過庭審調查,對案件有了比較全面的瞭解。為了維護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權益,切實依法履行律師的辯護職責,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辯護人對此定性不持異議。
2、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1)李某具有自首情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的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同時本案中魏某事發後逃走再到派出所投案的行為被認定為自首,李某在明知酒吧保安已報案的情況下,聽從酒吧保安勸導現場等待警察前來處理,相比魏某的逃走行為,其行為更輕,且其歸案後,亦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根據我國刑法“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李某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自首。據此,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懇請法庭對李某減輕處罰。
(2)李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屬於從犯。
在對被害人進行毆打的過程中,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熊某用單車正面砸向對方致使被害人頭部直接與地面階梯發生碰撞,被害人摔倒以後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繼續踢被害人頭部。換言之,李某是在被害人傷害結果已經實際造成的情況下,踢了對方胸腹部兩腳,其對被害人傷害所起的作用極為次要,應屬從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李某的主觀惡性不大,犯罪動機並不惡劣。
本案事發突然,沒有事先預謀,從酒吧內的監控錄影可知,被害人一方是引起事端激化矛盾的始作俑者,被害人因與酒吧領舞互動的問題挑起事端,在發生衝突時也是其首先拿起酒杯砸向被告人一方,被害人的行為對雙方矛盾激化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25條的規定,被告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李某到案後的全部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之規定,辯護人認為犯罪後,李某能夠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並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為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於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並且其具有多項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相關量刑規定,懇請法庭對李某在6個月以內拘役,適用緩刑確定量刑。
此致
廣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何某某
2017年12月7日
二、對自首情節應該怎麼認定?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綜上所述,自首的辯護詞中應當著重說明被告自首的情節還有認罪的態度,並且包括主動投案還有犯罪經過等過程,而法院在最終判決的時候,會對自首的嫌疑人酌情減輕一定的處罰,而律師在提交辯護詞的時候也會強調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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