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累犯加自首如何處罰?
一、尋釁滋事罪累犯加自首如何處罰?
尋釁滋事罪累犯加自首將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累犯,可能加重處罰,至於處罰的期限問題,需要法院依據情節或相關因素確定。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累犯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尋釁滋事指的就是無緣無故的對他人的身體進行傷害,這種情況之下擾亂了社會的秩序,並且對他人的身體健康安全也會造成一定的損害,必須要進行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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