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蒐證的方式有哪些?
一、行賄蒐證的方式有哪些?
1、蒐集基礎性證據。蒐集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證據。這是證明受賄犯罪的前提條件。
一是要注意查清受賄主體是否具有謀取行賄人所要利益的職權,查清受賄主體依法享有的職權及職權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條件的範圍。
實踐中,有的承辦人忽視這一問題,受賄人職權範圍模糊,最後由於不能確定受賄人是否具有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職便而無法受案;
二是行賄人所要謀取的利益是什麼。這一問題不查清查實,容易成為受賄人辯解的藉口,受賄人可以藉此辯解行賄人沒有利益要求,或自己沒有也不能為行賄人謀求利益,所取得財物是因送禮、親友贈予等純粹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
三是受賄人是否利用職便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雖然利益的實現與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但行賄人的利益已通過受賄人的職便得到實現的證據,是揭露受賄實質的最有力的武器。
2、收集受賄人收受了行賄人賄賂的證據。這是證實受賄犯罪的基礎條件。
一方面,要收集證據證明受賄人收受的是行賄的賄賂而不是其他人的財物,以親友合法收入為藉口的受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這一環節做文章,把賄賂化為親友的合法收入,財物的取得表面上看來與行賄人毫無關係。
另一方面,收集證據證明受賄人主觀上、客觀上已將財物佔為已有,而不是暫時持有這些財物,以借貸和轉交第三人為藉口的受賄犯罪,受賄人並不否認從行賄人手中拿到錢物,但辯解不是要收歸已有,而是以後要歸還或只是受託幫人轉交,自己並不想受賄。
3、收集受賄人制造假象的證據,撕破合法偽裝,揭示其受賄主觀故意。
受賄犯罪分子製造合法取得財物的假象進行反偵查活動,不論行為有多麼隱蔽,在客觀上總會留下各種痕跡,主要有兩方面內容:
一是用做偽裝的合法行為的不正常現象;
二是受賄人制造假象,進行串供偽證的事實,這些證據的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分子進行反偵查活動的事實以及所謂合法取得財物的虛假性,通過否定財物的合法取得,反面論證受賄犯罪的客觀真實。
4、同步收集證據、摧毀君子協議,深挖窩案串案。這是因為:
第一同步取證可以切斷窩案串案犯罪嫌疑入之間的聯絡,爭取時間,避免串供,取得突破案件的主動權;
第二如果出現口供不一致,可以針對情況迅速調整取證策略;第三雖然行受賄雙方信誓旦旦,但案發後,雙方都猜疑對方能否遵守君子協議,這時只要適時抓住雙方的矛盾心理,就能擊潰同盟防線。
一般來說,針對於受賄和行賄的相關證據是同時進行收取的,然後會通過雙方的筆錄來進行對比。確定好受賄人和行賄人之後,相關的機構就可以對其進行一定的抓捕。抓捕成功之後,會有檢察院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定的整理,來確定是否還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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