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09條搜查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搜查是公安機關及檢察院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常有的一種偵查手段,通過對犯罪嫌疑人住所進行搜查,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搜查方面做出了明文規定,就是為了確保搜查工作能夠合法合理的進行。那麼刑訴法109條搜查方面的規定有哪些?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刑訴法109條搜查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1、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不得少於2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2、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和錄影。
二、哪些機構有權利進行搜查?
搜查是一種強制性的偵查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如果拒不交出,偵查人員可以強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阻攔。由於搜查直接關係到公民的人身、財產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1、搜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搜查。
2、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只有在偵查人員執行逮捕、拘留,遇有緊急情況時,才允許不另用搜查證直接進行搜查。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109條搜查方面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進行搜查,必須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偵辦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要出示搜查證。原則上面要保持兩人以上的人在場,如果對女性的身體進行搜查,必須由女性偵查人員來完成。在搜查結束後,形成筆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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