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賄方式具體有哪些?
近年來,我國對貪汙受賄犯罪行為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方式也千變萬化,很多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最近,最高法出臺有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幾種新型受賄。那麼,新型受賄方式具體有哪些?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了解下吧。
一、新型受賄方式具體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行為特徵
國家工作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前提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創造了很高的利益,這個利益基本上是超過欲購買的房屋、汽車等物品的價值。
2、以收受乾股的形式收受賄賂的行為特徵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以實際獲利數額認定受賄數額。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託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4、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的行為特徵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只贏不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6、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授意請託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沒有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二、新型受賄的特點是什麼?
1、受賄行為隱蔽化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一些市場“潛規則”逐漸演變成新型別犯罪手段,受賄犯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且花樣不斷翻新,往往以比較隱蔽的、不太容易識別的、非傳統的受賄形式出現。如以低於正常價格購買或者以高於正常價格出售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由於行為人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並非完全無償佔有,手段隱蔽。
2、權錢交易間接化
不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後,往往授意請託人將“財物”等賄賂交付給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關係人”。 關於“特定關係人”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特定關係人的範圍,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3、市場化特徵明顯
以合法的市場經濟交易形式掩蓋非法的行受賄行為,如房車買賣、投資理財、股份經營、薪酬給付等都是常見的市場交易形式,但同時也很容易被利用於權錢交易行為。如行為人以合作開辦公司的名義,既沒有實際出資,也不參與管理經營,即獲取所謂“利潤。”還有的未出資而獲得股份,憑乾股“生利”收賄賂。
綜上所述,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新型受賄的幾種形式,包括超低價買賣房屋、接受乾股、用親友名義辦公司的等等。這些新型受賄方式隱蔽性強、市場特徵明顯,查處起來有一定難度。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檢察院的監督作用、加強法律建設,運用綜合手段來遏制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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