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賄單位本身違法嗎?
一、對於行賄單位本身違法嗎?
犯法的;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行賄罪定罪量刑。
單位行賄是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單位所有。如果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行賄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飽私囊,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本條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個人行賄罪處罰,即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就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而言,在目前主要有兩種情況:
1、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其特點是: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都是單位,所有具體實施人都是為實現其單位的意志而進行的行賄犯罪。
(2)各單位都是為實施行賄而共同結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勢力大的單位對勢力小的單位進行脅迫、利誘。
(3)具有共同行賄的故意並由各單位的具體實施人產生和表現出來。
(4)具有共同的行賄目的,都是為各自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所謀得的不正當利益為共同參與行賄的單位所瓜分。
單位共同行賄罪的刑事責任儘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應根據單位在共同行賄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按單位主犯、單位從犯、單位脅從犯和單位教唆犯處罰。
2、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其特點是: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既有單位也有自然人。
(2)單位與自然人為了實施行賄犯罪活動結合在一起,他們各自以獨立的主體參加行賄犯罪,彼此地位平等,沒有隸屬關係。
(3)單位中的具體實施人是按單位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自然人按個人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但彼此之間形成統一的行賄故意和完整的行賄犯罪行為。
(4)行賄犯罪所得利益分別為單位和自然人所有。
單位與自然人的共同行賄犯罪,應根據單位和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只有單位起主要作用的或單位與自然人作用相當的,才能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而自然人起主要作用的,則應確定為行賄罪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刑法》對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尚無明確的規定,新刑法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又有差別。因而,對“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問題只能有待於司法實踐的深入及刑法學理論研究的進一步發展,在適當的時候由“兩高”聯合作出司法解釋。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賄本就是屬於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如果是遇到單位的犯罪,不僅用人單位要給予相應的處罰,從而負責的人員也李承擔刑法,這種行為都是屬於實施的雙罰制度,就是為了讓違法者可以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保障到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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