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筆跡司法鑑定材料有哪些?
一、進行筆跡司法鑑定材料有哪些?
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影印件。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列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二、司法解釋
筆跡鑑定,運用筆跡檢驗的專門知識,將證據材料的有關筆跡與嫌疑人的筆跡進行對照,作出筆跡是否塗改、偽造或是否同一的結論,以確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民事訴訟法》(13年最新修正版)有關鑑定的其他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大體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8條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要受到刑事處罰。
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 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後作出的 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需要明確的是,筆跡鑑定的精確度並不是很高,如果所需要鑑定的筆跡材料年代比較久遠,其準確性更會降低,所以一般需要提供同時期的樣本,筆跡鑑定作為司法審理程式中的一個環節,可以提供一定的證據,但是否可以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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