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司法鑑定的證據有哪些?
隨著網路電子行業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加的便利。網路使用者可以通過各種社交軟體同他人進行交流,電子郵件是其中的一種社交軟體。在商業活動中,充滿了爾虞我詐,所以存在一些冒用他人資訊與存在利益競爭的物件傳送郵件,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受害者可以請求電子郵件司法鑑定,申請者需要提供什麼證據呢?
1、電子郵件證據公證
電子郵件的公證問題。實踐中能夠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公證主要有,在傳送電子郵件同時,邀請公證機構對傳送接收的郵箱以及傳送的時間,傳送的內容予以公證封存,這種情況還需要能證明接收的郵箱是對方的郵箱。如果是事後的公證,就只能針對電子郵件的存檔情況進行,較難作為認定電子郵件真實性的有力證據。
2、當庭演示電子郵件證據
對於電子郵件證據的質證,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當場登入郵箱,開啟電子郵件證據,並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案涉電子郵件證據進行質證。這種情形下,法院也一般採信該電子郵件證據。
3、經鑑定的電子郵件證據
電子郵件的鑑定得由具有合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
電子郵件鑑定主要涉及郵箱IP地址的確認,郵件傳送或接受的真實性,郵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它們被篡改的機率等。可是,即使鑑定能夠對郵箱IP地址進行確認,對郵件傳送或接受的真實性,郵件內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並作出難以被篡改的結論,郵箱的歸屬問題仍需要被證明,因為郵箱只有發生在糾紛的雙方之間或者關聯方之間,對於待證事實才有證明作用。
4、經原被告雙方認可的電子郵件證據
如原被告雙方都認可郵件及其內容的真實性,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認定規則,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確認郵件的真實性,據此對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認定相關事實。這種情況少之又少,一般發生於郵件所體現的內容對於雙方的訴訟利益各有利弊的情形。對電子郵件證據的認可,既包括庭前的認可,如一方提交的電子郵件的書面內容有另一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也包括庭審過程中的認可。而且,只要認可電子郵件的真實性或其中的一部分內容,如附件的檔名、使用者等,又或者承認有傳送過或收到過電子郵件等,均視為對所有電子郵件的認可。
5、僅為列印件形式的電子郵件證據
實踐中最常出現的就是僅為列印件形式的電子郵件證據。對此,各地法院的處理方式並不一致,大致有如下幾種態度:一是儘管無法確認列印件的真實性,但若能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也直接予以認定。二是隻要有異議的一方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電子郵件證據存在虛假或被修改的可能,也直接予以認定。三是認為列印件是單方面形成的證據,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亦不能證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對其不予以確認。其中,第三種處理方式比較常見。
6、通過對對方、第三方、網路服務商的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的方式來確認郵件的真實性。
如在訴訟中,通過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對糾紛對方儲存的郵件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對第三方存有的郵件或者網路服務商關於郵件的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無疑該保全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司法鑑定在司法審判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處理民事訴訟方面起著很大的作用。電子郵件司法鑑定的目的在於鑑定郵件的真實發送人,此種鑑定是十分常見的,但鑑定的過程也是十分繁瑣的,所以需要申請人提供足夠的證據,並隨時接受鑑定機關的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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