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更換檢材需要再申請嗎
一、筆跡鑑定更換檢材需要再申請嗎?
筆跡鑑定更換檢材需要再申請,更換的檢材需要經過質證。所有的鑑定材料都需要經過雙方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為鑑定依據。
筆跡鑑定對檢材的要求是必須是原件。筆跡檢驗案件的樣本材料原則上應為原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和書寫時間鑑定案件的樣本材料必須為原件。收集的樣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樣本材料要有足夠的數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鑑定人(物)的特性、特徵, 鑑定人才能夠全面利用這些特性、特徵,從中找出一定的規律,以便更全面地與檢材進行比較檢驗,從而得出科學準確的鑑定結論。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做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事實上,在申請筆跡鑑定之前,第一次向鑑定機構提供的檢材也是經過雙方質證的,做筆跡鑑定時,要求雙方提供的鑑定材料是原件,鑑定機構只對雙方提供的檢材進行鑑定,如果檢材都有問題,造成的結果由雙方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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