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醉駕辦理取保候審後什麼時候結案?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限為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具體審結期限由公檢法機關審理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後,人民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制度是非常多的,無論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辦理流程或者是審判等流程制度都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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