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拿到判決書後需要解除取保嗎?
一、我國在拿到判決書後需要解除取保嗎?
拿到判決書後需要解除取保候審,判決構成犯罪的,要執行判罰,判決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無權再採取取保候審。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出具判決書之前就已經解除了取保候審措施,一般都會變更成為羈押這種強制性措施,但類似於犯罪嫌疑人是孕婦,可能從立案偵查到法院審判之前都不會採取羈押這種強制性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一百零八條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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