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分三天和七天是什麼意思?
一、取保候審分三天和七天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的三天是,申請提交三日內,司法機關應當做出答覆。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申請提交三日內,司法機關應當做出答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之後還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超過有期徒刑的刑罰就不會被判刑。在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判決之前,他們是否會坐牢將不得而知,取保候審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前,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故意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將犯罪嫌疑人保釋候審。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申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下列情況下移交公安機關實施對犯罪嫌疑人的通告。
犯罪嫌疑人採取擔保方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訴訟事由和擔保人基本情況的法律文書、材料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支付給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交付有關法律文書、事由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銀行向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收據證明。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式中,取保候審是一種針對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但仍然屬於犯罪的犯罪分子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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