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多久必須結案?
一、解除取保候審多久必須結案?
法律沒有規定取除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結案。解除取保候審不一定意味著結案,也可能是強制措施變更。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處理結果,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在沒有撤案的情況下,仍然會被起訴、判刑。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二、如何申請取保候審手續?
1、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偵查、檢察、審判機關根據以下四項審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法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過程中對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手段,滿足一定條件後也可以解除,取保解除到結案的時效並沒有具體規定,如因為證據不做取消釋放當事人,則案件終結,如是需要變更為其它強制措施,則需要經過偵查、起訴及審理才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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