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取保候審執行機關職責是什麼?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二)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式上又分為:一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稽核,由領導簽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處罰中的極為重要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刑事犯罪的行為的時候,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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