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定責任是什麼
(一)在公司設立完成的情況下,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2、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後抽逃出資的,除補回抽逃資金外,另按抽逃資金的數額處以一定比例的罰款。
(二)公司設立失敗發起人可能要承擔的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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