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後偵查階段律師可以見到嫌疑人嗎?
一、被批捕後偵查階段律師可以見到嫌疑人嗎?
可以見到嫌疑人,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後,只能委託律師會見,家屬不能見到他本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至於批捕問題,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已經轉為逮捕,家屬都是不可以見到的。可以見到的有兩種情況,一是法院公開開庭是你們可以旁聽,見到嫌疑人,但不可以和對方講話。第二種就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被告人到監獄服刑後,這種屬於正常的家屬探視。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律師根據其職責,需要與當事人見面並瞭解相關情況,所以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網頁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一般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人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辯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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