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複議複核時間最長多久?
對檢察院不予批捕的複議複核時間最長多久
應當在五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刑訴法》第70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 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複議,並在收到提請複議書和案卷材料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在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仍可依法採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複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而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你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只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瞭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
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規定》中第五條: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申訴;(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它處理決定的申訴;(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的申訴。按照此規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時對不逮捕這一決定難以得知,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如果檢察院對於被告人不予批捕,那麼受害人可以上訴要求複議,在一審決定後需要在五日之內提交複核申請書表示要求複議,檢察院對此應該接受,並進行復審。對於檢查院的各種做法,如不批捕,不起訴,不撤銷等各種情形,都是可以依法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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