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了必須判刑嗎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一定會判刑嗎?
1、被批捕後也不一定就會判刑,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逮捕後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關押了起來,如果將來人有釋放了,認為不構成犯罪,那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於是辦理了錯案,要追究責任的,所以被逮捕後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被判刑的。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批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採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二、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綜上所述,只能說被批捕後判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畢竟人民檢察院貿然作出批捕的這個決定隨後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而且也有損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檢察院既然批捕,就說明最起碼檢察院也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必須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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