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持續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拘傳持續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於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於12小時為宜。
二、拘傳的主要程式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稽核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5、訊問結束後,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拘傳措施並不是相關機構想採取就能採取的,此時必須要先滿足法律規定的採取拘傳的條件,同時還要經過相應的程式,否則的話採取拘傳措施就是違法的。而關於拘傳持續的時間,我國法律中規定的為12個小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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