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訴科傳喚可以拒絕嗎?
一、檢察院公訴科傳喚可以拒絕嗎?
檢察院公訴科傳喚可以拒絕,人民檢察院是公訴機關,為了調查案件事實的需要,人民檢察院也是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有傳喚證,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需要及時到案接受訊問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檢察院傳喚需要注意什麼
(一)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雖然在我國,傳喚並非是一種強制型別的措施,但任何被傳喚的主體,一般都是與刑事案件有關的,故此若是公民拒絕了檢察院的傳喚,此時很有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強制進行傳喚。對於此類拒絕的行為,還有可能會加重公安機關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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