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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傳喚可以拒絕?

一、什麼情況下傳喚可以拒絕?

什麼情況下傳喚可以拒絕?

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進行拒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傳喚有幾種?

傳喚有二種,一種是刑事上的傳喚;一種是治安上的傳喚。

(一)、不同的傳喚,性質不同:

刑事上的傳喚,前提是刑事立案,傳喚的物件是犯罪嫌疑人;否則只能使用詢問通知書而不是傳喚證;在治安管理中,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也可以進行傳喚。這二個傳喚性質完全不同。

(二)、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1、《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傳喚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喚一般在調查案件之前就會由執法人員實施的行為,但對於在進行傳喚的時候就需要出示合法的證件,而對於公民就要無理由的進行配合,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進行拒絕那麼就會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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