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什麼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什麼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比如擁有名車、名錶、多處房產,鉅額存款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
1、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此類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國家或集體的財產,有的則可能是非法從私人合法財產中取得的財產。
2、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數額巨大。這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的前提。這裡所說的“財產”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擁有的財產;“支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已經實際對外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依法屬於行為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遺產繼承等。二是行為人不能說明這些巨大差額財產的合法來源。也就是說財產的來源不明。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僅要求財產佔有和支出與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額,而且要求這一差額來源於不合法的收入。財產來源不合法的結論是由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財產的合法性而推論得出的。至於行為人以何種方式,採取什麼手段非法獲得財產的,這些都不是必須查明的情節。如果能查明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則不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查明財產系某種或幾種犯罪所得,如貪汙、受賄、走私等,該定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因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巨大差額財產的來源是非法的,當司法機關責令其說明來源時,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但並不是行為人在客觀上說不清財產來源,而是主觀上不願說明,或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五條(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修正)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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