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怎樣申請國家賠償?
公民怎樣申請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補充: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補充: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追問:我應該向公安局提出申請,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回答: 按照《國家賠償法》兩種方法都可以。 追問: 公安機關只給我撤銷取保候審,並沒撤案,我是否應該申請撤案?回答: 那你可以先到上級公安機關去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一切處罰並附帶國家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具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申請的程式必不復雜,只是需要將各種材料說明清楚,進而需要等待的時間相對較長。但是在等待中當事人可以確定能夠獲得多少賠償,或者國家需要補充哪些材料進行進一步的補充說明即可。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能否真正獲得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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