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對人得效力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出臺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使人們在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侵害後可以依法維權,得到應有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有一定的效力範圍,其中包括了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等等。今天我們要了解的是國家賠償法對人得效力範圍。
一、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該法對什麼人及什麼機關、組織適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以及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家機關中不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因為該法沒有規定國家權力的立法行為和國家軍事機關的軍事行為需要負賠償責任。此外,國家賠償法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適用該法規定了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二、國家賠償法的時間效力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第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三、國家賠償的求償期限是多久?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法對人得效力範圍包括了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到公民利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到分割的公民。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公民造成侵害,則不適用於國家賠償法。同時,它只適用於1995年以後發生的侵權案件,在1995年之前發生的,不在此法的賠償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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