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是法制化的國家,有侵權就得有賠償,就算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例外。如果他們在之前行使過程中有侵權行為存在的話,作為侵權的主體就有義務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而賠償責任的認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那麼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 家只對一定範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接受國家的委託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
(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
(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儘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於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係要件
因果關係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係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國家賠償申請並不是由申請者說了算,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者必須存有實質性的侵權行為或其行為構成上述要件的才可。只有在國家賠償責任主體確認後,國家賠償金的申請才能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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