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複議書定義是什麼?
一、申請國家賠償複議書定義是什麼?
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通過複議程式予以解決司法賠償爭議。
賠償請求人提起復議申請,也應當向複議機關遞交申請書。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可以參照賠償請求申請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同時應附有賠償義務機關的書面決定。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專案、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2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期間屆滿的最後1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1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複議申請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複議機關接到複議申請書後,應及時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分別就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賠償請求人未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出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收到複議申請的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應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正確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超過法定期限提起復議申請的,應決定駁回。請求人對駁回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賠償委員會決定。
賠償請求人的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二、對複議申請的審理和決定
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應指定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應當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與請求人就賠償數額、賠償方式和期限進行協商。複議機關應當聽取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複議可以採取書面方式審理,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
對於這個國家賠償的複議書在這個法律上是有這個格式和文版的。還有這個複議也是分這個情況的,對於這個複議也是有條件的,在這個合法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的。並不是說每一個人提出來,就可以申請的。凡事都是要以守法為這個大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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