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要件主要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的要件主要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項: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絡。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絡,國家才負責賠償。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式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其實國家賠償的要件也就是在申請國家賠償之前必須要了解的一點。假如說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不是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或者儘管剛開始有侵權行為,但是通過司法救濟途徑,根本就沒有造成影響的,類似於像這些情況的申請國家賠償就是不合理的,不過現如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其實也是應該及早的進行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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