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毒品犯罪可以判死刑
毒品對人體的危害是很大的,因此世界上很多國家才會嚴厲的打擊毒品的相關犯罪活動。其中,我國對毒品犯罪規定的最高處罰為死刑,那麼一般哪些毒品犯罪可以判死刑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哪些毒品犯罪可以判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哪些毒品犯罪可不判死刑
1、自首、立功情形;
2 、被告人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的規定,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
3 、毒品摻假情形;
因為毒品純度的不同表明其內含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純度極低的毒品流人社會後的危害性必然小於純度高的毒品,所以規定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 、特情引誘情形;
因為被告人因受特情的犯意引誘、數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其主觀罪責相對輕些,況且因特情介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一般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會繼續流人社會,其社會危害程度大大減輕,這在量刑時應當考慮。
5、以販養吸情形;
儘管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查獲的全部毒品均應當以販賣毒品的數量認定,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用於自己吸食的部分,但是量刑時特別是適用死刑時,應當考慮其個人吸食的情節。
6 、初次犯罪情形;因為初次犯罪即被查獲,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小些,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7 、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
8 、家庭成員毒品共同犯罪情形;
9 、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郎執行的情形。
是否能對毒品犯罪判處死刑,還需要看實際的犯罪情節有沒有滿足法律中毒品犯罪可以判死刑的條件,要是滿足的話,那麼就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死刑了。當然,在一些情況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是不能判處死刑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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