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綁架致人死亡怎麼判
一、刑法規定綁架致人死亡怎麼判 ?
1、綁架致人死亡的判刑標準一般都是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2、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
二、執行死刑立即執行時,犯罪分子及其家屬可以享有的權利: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三、什麼情況下死刑應停止執行?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綁架案例中最壞的結果就是被綁人質已經死亡,家屬和司法機關在前期偵辦的過程中最大的目的都是希望能夠安全地解救被綁架的人,但有些時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及時懸崖勒馬的話,結果可能事與願違,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是對家屬唯一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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