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深夜被搶劫,為啥嫌犯被免於刑事處罰
5月27日晚,家住四川遂寧市經開區的王女士獨自一人在外散步。懷有兩個月身孕的她,在路旁的一個涼亭裡面邊玩著手機邊等待丈夫下夜班一起回家。可是她卻沒想到,在背後一個男子正在慢慢向她靠近,準備對她實施搶劫。
男子告訴王女士,自己只是想要王女士身上的錢。王女士也很配合地把身上所有的錢都拿了出來,請求這名男子不要傷害自己,因為自己已經有了兩個月的身孕。王女士把自己已經懷孕的資訊告訴男子後,男子的態度立刻緩和了下來。就這樣在聊了幾分鐘後,這名男子最終主動放棄了搶劫的企圖,隨後便騎摩托車離開了。此時,王女士的丈夫也匆匆趕來,在確認王女士沒有受傷害後,兩人選擇報了警。
後李某被警方抓捕歸案,卻決定對李某免於刑事處罰,警方為何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呢?
在《刑法》中規定有數種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其中一種便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也就是說,當一個人預備犯罪時,出於自願性地放棄後面的繼續犯罪行為,這就是一種犯罪中止。還有一種情況是,當一個人越過了預備階段,已經開始著手犯罪時,在犯罪危害結果未出現時,出於自願性地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這也是一種犯罪中止。
同時《刑法》規定了犯罪中
止的處理原則,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刑事處罰;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減輕刑事處罰。
《刑法》為何會做出如此規定?其實人都是具有向善的本心的,犯罪中止的規定就是為了勸誡那些一時誤入歧途的人可以迴歸正道,然後也能為自己迷途知返的行為最終免受或減輕刑事處罰。
自此我們便不難理解警察為何會做出這樣的決定了,因為李某在搶劫罪既遂前,並未搶走王女士的錢財也未對王女士造成人身傷害,所以屬於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成立犯罪中止,應當免除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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