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當事人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後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索賠的當事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條 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是否受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三)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四)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日期。
被告人較多的,可以在開庭前查明上述情況,但開庭時審判長應當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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