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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幾次可以不起訴

對於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有權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期限重新計算。同時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對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檢察機關有權作不起訴處理。
所以,退回補充偵查與不起訴之間沒有必然聯絡,但是,如果退回補充偵查二次了,案件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就應當作不起訴處理。

補充偵查幾次可以不起訴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八十五條

 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