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是什麼意思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有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
1.犯罪主體不同。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侵佔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為代為保管人,或為遺忘物拾得人、埋藏物發現人。
2.行為人實際支配行為物件的時刻不同。盜竊罪行為人犯意產生之時並未實際支配行為物件,只是非法佔有之意產生之後,基此犯意實施祕密盜取行為才獲得行為物件的支配;侵佔罪行為人則在犯意產生之前就有行為的實際支配。
3.危害行為不同。盜竊罪的危害行為是祕密盜取,即採取自認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存在非為自己控制轉為自己控制的取得過程;侵佔罪的危害行為則是復行為,含非法佔為己有及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二行為要素,且不以行為物件的位移為必要。
4.行為物件不同。盜竊罪的行為物件是他人的動產;侵佔罪的行為物件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為刑法第270條第1款侵佔罪的行為物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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