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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以後多久執行

罪犯被判處死刑後,還要經過如下一系列法定程式才可執行: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階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10日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至省高階人民法院。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省高階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刑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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