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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包括什麼

“電子證據”可以分為:
1)字處理檔案:通過文書處理系統形成的檔案,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字組成。不同型別的文書處理軟體生成的檔案不能相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程式碼規則形成的檔案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體、系統、程式碼連同文字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檔案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檔案:由計算機專門的軟體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製造的圖形資料,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瞭解非連續性資料間的關係,使得複雜的資訊變得生動明晰。
3)資料庫檔案:由若干原始資料記錄所組成的檔案。資料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儲存資料、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資訊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彙總之後,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4)程式檔案: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體就是由若干個程式檔案組成的。
5)影、音、像檔案: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檔案,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訊捕捉、音訊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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