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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人犯罪案件

處理外國人相關案件,首先要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國籍的確認。同時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需要審批,最後外國人犯罪案件還要進行通報,並可以告知其應盡的義務以及享有的權利。

辦理外國人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

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或者執行拘留、逮捕後,由省級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將其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已採取的強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等,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領事館,同時報告公安部。經省級公安機關批准,領事通報任務較重的副省級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領事通報職能。
外國人在公安機關偵查或者執行刑罰期間死亡的,有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該外國人國籍國的駐華使館、領事館,同時報告公安部。
未在華設立使館、領事館的國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國家的駐華使館、領事館;無代管國家或者代管國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