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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數罪併罰得情況有哪些?

適用數罪併罰得情況有哪些?
律師解析: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包括:
1、一般情況為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
2、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已經執行的刑期,應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
3、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
通常能夠適用數罪併罰的,是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不同的法益,構成了兩種不同的犯罪,那麼在量刑時就會數罪併罰。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