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於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有如下情況:
1、按犯罪構成理論,缺乏構成數罪要件和構成數罪要件不完備的,如繼續犯、結果加重犯、轉化犯、競合犯一般不適用數罪併罰。
(1)繼續犯是指行為人的某種犯罪行為達到既遂狀態後,在一定時間內,其犯罪行為處在一種不間斷的持續狀態。繼續犯有數個自然行為,但在犯罪構成上是一個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同一個權益,觸犯的是一個罪名,是實質意義上的一罪,所以不適用數罪併罰。
(2)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法律特別規定發生嚴重結果的加重處罰的情況。結果加重犯是實質意義上的一罪,所以也不適用數罪併罰。
(3)轉化犯是指立法有特別規定,當一種犯罪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另一種性質或者危害後果更為嚴重的犯罪,因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已經發生變化,審判時應以轉化後觸犯的罪名定罪,並必須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條文裁量刑罰。轉化犯是結果加重犯的一種特例,對轉化犯的處罰原則是按照轉化後行為人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是實際的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
(4)“想象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其犯罪結果侵害兩個或兩個以上權益,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罪名。想象競合是“假想的數罪”,是不完備的數罪,與實際數罪的區別在於它只有一個行為,法律不允許在數個犯罪構成中重複使用一個行為。由於缺乏構成數罪的全部和完備的要件,所以是實際的一罪,在審判中按一罪從重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
(5)“法條競合”是由於立法原因,在法規中出現數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在其內容上出現重合或交叉。法條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觸犯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罪名。行為人實質上犯的是一罪,其處理原則是: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複雜法優於簡單法;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對法條競合犯不數罪併罰。
2、對同種類數罪的一般不適用數罪併罰。如連續犯(包括慣犯)。
(1)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出於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同種罪名的情形。連續犯是實質上的數罪在審判中按一罪處罰。如強姦罪、盜竊罪、搶劫罪等,犯罪分子往往數次作案,具有同樣的犯罪目的和行為,侵犯同樣的客體,犯下同種類型罪行。在審判中,並非對這類犯罪分子的每一次犯罪部分別定罪量刑,並決定應執行的刑罰,而是按一罪法定的從重或加重構成情節處罰,即不適用數罪併罰原則。
(2)對同種數罪的選擇性罪名一般不適用數罪併罰。我國《刑法》中有的法條同時規定若干選擇性罪名,例如《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即屬於選擇性罪名。
數罪併罰是針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實施案件過程之中有多種犯罪情況產生。公安機關在調查明確清楚之後,再將罪行上報至檢察院,檢察院會根據所觸犯的犯罪型別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最終由法院根據法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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