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作出仲裁裁決怎麼辦?
一、未及時作出仲裁裁決怎麼辦?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處理。
二、仲裁委終止審理的兩個條件
第一,逾期未作出裁決
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審理期限”中的期限可以分為一般期限45日,以及因案情複雜需要延期並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託的仲裁院負責人批准的60日期限。超過上述期間未能作出裁決,即為逾期未作出裁決。
實踐中,應當儘量避免未能及時組庭或者開庭,或者開庭後卻未能及時裁決等現象,確保不損害當事人程式性權利。
第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立案受理的
基於“仲裁前置”的制度設計,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無法獲得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會在區分情況的前提下有選擇性地受理相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實踐中,當事人此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關憑證或者證明一般包括: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收件回執、受理通知書等。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當事人應當及時持人民法院的立案文書告知相關仲裁委員會,根據《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民法院也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當作出案件終止審理的決定,製作相關仲裁文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
但是,案件已經進入仲裁委員會的實體處理程序中,但因中止審理等原因而未作出裁決的,不在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的範圍內。
裁決書和調解書的生效期限是怎樣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2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傳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並不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勞動法》第83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當事人在15日內起訴的,裁決書則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看出,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就是調解書開始生效的時間。
仲裁這個字眼對於一般人而言都是比較陌生的,因為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都接觸不到,但是法律還是規定了這樣一個制度,說明有使用它的作用,一般仲裁可以分為兩種,勞動仲裁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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