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可以作為開庭的證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仲裁調解書
仲裁調解書是仲裁庭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調解書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仲裁庭認可調解協議的證明。
仲裁調解書的內容
(1)首部。在調解書的首部,主要寫明仲裁調解書的標題、案件的編號及年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正文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應寫明仲裁請求、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事實、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內容以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3)尾部。主要寫明調解書的份數,由仲裁員簽名,由合議庭主持調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此外,還應當記載調解書製作的年月日。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應注意的是,調解書與裁決書雖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時生效上卻不同。裁決書作出即生效;調解書則並非作出後馬上生效,而是要待當事人簽收後才生效,而且要求雙方當事人簽收,也就是說,既不是一方簽收就對該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簽收就對雙方生效,而是隻要一方未簽收就對雙方都無效,只有雙方都簽收,才對雙方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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